道标有关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与肢


《道标》有关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与肢体功能

丧失程度评残条文的理解与规定

1.总则

本指引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下称《道标》)附则5.1的有关规定,对《道标》中有关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与肢体功能丧失程度评定标准部分未明确规定的情形与条款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在具体使用时,应在鉴定意见书中明确表述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附则5.1的有关规定和本指引的具体条款,进行伤残等级评定。”

2.目的

本规定为提高司法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可靠性及可操作性,对伤残等级鉴定提供统一的标准与评定依据。

3.伤残等级释义与补充

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躯体或精神功能障碍残情无其它对应条款适用时,可比照适用以下标准:

3.1.1适用于标准4.9.1.a:

1)严重脑挫裂伤(单灶最大面积≥5cm2,或2处最大面积之和≥7cm2,或3处以上脑挫裂伤),导致日常活动及社交能力部分受限,工作能力下降;

2)脑实质内血肿或急性硬膜外血肿,开颅血肿清除和/或去骨瓣减压术后;包括各种脑实质内血肿清除术或去骨瓣减压术,但不包括颅骨整复、慢性硬膜下血肿穿孔引流术等;不论是否存在颅骨缺损或颅骨回纳修补,如颅骨缺损本身达到某评残等级,可分别予以评定。

3)脑室外引流、脑室一腹腔分流术后;

4)弥漫性轴索损伤或脑干损伤,出现神经功能障碍或肢体功能障碍;弥漫性轴索损伤确定,按照临床诊断标准执行;神经功能障碍或肢体功能障碍,主要表现为无明确定位体征的中枢性感觉运动障碍与轻度共济失调。

3.1.2适用于标准4.10.1.a:

1)硬膜下、硬膜外血肿开颅血肿清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不包括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以及任何脑实质内血肿

2)临床及影像学确诊有下列损伤之中三项以上者:①脑挫裂伤(小面积或单灶),伴有小血肿或少量出血;②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③颅骨骨折;④外伤性硬膜下积液;⑤慢性硬膜下血肿;⑥颅骨钻孔引流术后;⑦颅骨整复手术后。

3.1.3特殊情况:

1)脑震荡评定为未达伤残等级。

2)脑震荡后综合症明显影响日常生活、工作等,最高可评定为十级伤残。但是,脑震荡后综合症不属于法医临床鉴定业务范畴,应在事故发生后半年由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

3.2肢体功能丧失

3.2.1适用于标准4.8.10.f:

1)肱骨、尺骨及桡骨、股骨、胫骨及腓骨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40°或旋转≥40°;

2)四肢长骨(除腓骨外)骨折不愈合或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不愈合1年以上;

3)肩、髋关节内粉碎性骨折(骨质碎裂成三块以上)并畸形愈合(骨折断端错位连接),相应关节活动功能丧失≥70%。

3.2.2适用于标准4.9.9.i:

1)肱骨、尺骨及桡骨、股骨、胫骨及腓骨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30°或旋转≥30°。

2)肩、髋关节一关节行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3)四肢六大关节内粉碎性骨折(踝关节、腕关节、肘关节及髌骨除外);

4)同一肢体上下节段长骨骨干(股骨与胫骨,肱骨与尺骨或桡骨)同时骨折(不全骨折除外);

5)同一肢体胫腓骨或尺桡骨两条骨干同时粉碎性骨折,其中一条以上长骨内固定术后;

6)半月板或髌骨完全切除;

7)一膝关节两条以上韧带完全断裂,仍存在关节活动失稳;

8)膝关节前或后交叉韧带、内或外侧副韧带完全断裂,手术治疗后仍存在关节活动失稳。

3.2.3适用于标准4.10.10.i:

1)肱骨、尺骨及桡骨、股骨、胫骨及腓骨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

2)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20°;

3)膝关节反屈畸形;

4)半月板或髌骨部分切除;

5)四肢六大关节内线形骨折,经外固定或保守治疗后,仍遗留关节功能障碍者(其中腕关节或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50%);

6)肘关节、踝关节或腕关节内粉碎性骨折;

7)髌骨粉碎性骨折或髌骨骨折内固定术后,伴膝关节活动部分受限;

8)膝关节一韧带断裂(经影像学检查或内窥镜检查确认),膝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9)单一长骨骨干(除腓骨外)骨折,内固定术后;

10)单一长骨骨干(除腓骨外)一处以上粉碎性骨折或两处以上骨折;

11)同一肢体胫腓骨或尺桡骨两条骨干同时骨折,保守治疗后;

12)肩胛骨骨折,内固定术后;

13)肩胛骨骨折累及肩胛盂或肩峰骨折明显移位、肩胛骨体部粉粹性骨折,影响肩关节功能的;

14)锁骨远端骨折内固定术后,肩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15)锁骨骨折,保守治疗后遗留明显畸形愈合(对位少于2/3,或成角≥20°);

16)肩锁关节脱位,内固定术后;

17)跟骨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

18)三条以上跖骨骨折,影响足弓功能。

4.附录

4.1本指引由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制定并解释。

4.2.本指引自年1月1日起施行,原《道标有关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与肢体功能丧失程度评残条文的理解与暂行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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