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在新疆务工的夫妇,医院分娩,因医院操作不当,造成婴儿左侧壁丛神经损伤。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头屯河法院对这起医疗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医院承担80%责任。
把某和黄某田夫妻两在新疆务工,年11点30份,医院妇产科,当日20时05分,把某分娩一女婴,后取名黄某。孩子出生后,医生查体时发现新生儿左臂外展困难,垂腕。同年11月13日,把某及黄某出院。年2月21日,黄某在乌医院治疗,经诊断:左侧壁丛神经损伤。
年3月,乌鲁木齐医院一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为:本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乙方承担主要责任。该鉴定书送达了黄某医院之后,双方均未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年7月9日,黄某的母亲把某委托新疆祥云司法鉴定所对黄某的伤残程度及后续治疗费进行评定。同年7月11日。新疆祥云司法鉴定所出具()临鉴字第号《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经鉴定,黄某左上肢损伤致肌力4级之伤残程度为7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在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把某夫妇对乌鲁木齐医学会出具乌鲁木齐医鉴20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提出异议,认为:患儿目前的状况是医方造成的。应属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全部责任。
年1月6日,法院委医院对患者黄某在该院的诊疗活动进行技术鉴定。年7月1日,新疆医学会作出结论:本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某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该鉴定书法院依法送达了黄某的法定代医院,双方均未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经新疆医学会-17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医院在产程当中未采取积极主动的干预措施,处置能力不足,医方的违规行为与患者黄某的臂丛神经损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院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医院承担80%赔偿责任,由黄某承担20%的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此次事故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根据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规定的“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三级戊等事故对应的等级为十级伤残,故参照十级伤残的赔偿标准予以赔偿。
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原告黄某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56元。扣除年至年黄某应负担的在乌医院治疗费.28元的20%.46元,医院已支付的元现金,医院应支付原告黄某各项款项共计.1元。(王建武张丽华)
星期网评:患者亦为消费者,无惩罚性赔偿不能体现执法为民,赔偿额低也是对巨额获利方的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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