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诸民初字第号
年1月4日6时12分,原告之母李某阵发性腹痛3小时入住被告某市妇幼保健院。经医院检查宫口开2cm,超声提示单活胎,头位,晚妊;胎儿脐带绕一周可能。医院先行选择自然产处理。8:15宫口全开,医生指导用腹压压。8:17分出现胎儿“肩难产”,经医生采取措施后,助娩一女活婴(即原告),体重4.35kg。9:17以拟诊“新生儿窒息、巨大儿、左侧臂丛神经损伤”转儿科住院治疗。
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经审阅资料,并召开有医患双方出席的听证会后作出鉴定意见:⑴被鉴定人吴雪情左臂丛神经损伤的临床诊断成立;⑵被鉴定人吴某左臂丛神经损伤原因考虑为第二产程肩难产过程中臂丛神经因受到头肩分离过度受力作用而发生牵拉性损伤;⑶某市妇幼保健院对胎儿体重估计过程中,未用更多参数,存在医疗缺陷,医疗行为参与度拟为5%-15%。
()浙嘉民终字第号
年2月14日5时25分,某市一院收治沈某入院待产。2月15日,沈某娩出一男婴,取名沈某某,重g,评2分,经清理呼吸道,面罩加压给氧、胸外按压后评8分,儿科会诊诊断为重度窒息、先心待排,医院治疗。沈某于同月19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孕1产1孕39W-1LOA平产活婴、胎膜早破、巨大儿、新生儿重度窒息、肩难产、中度贫血。沈某某产后两小时即2月15日8时50分转入某市妇幼保健院就诊,于同月27日出院。出院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肺炎、新生儿溶血症、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动脉导管未闭、高钾血症、巨大儿。同年5月15日,沈某某因“生后右手异常、上肢活动障碍至今”入医院治疗,于5月17日行臂丛神经探查术,术中见C5C6断裂,C7C8T1撕脱。沈夏阳阳于5月19日出院,出院时情况:一般情况可,石膏固定良好,末梢循环良好。
某市医学会于年8月18日作出了某医鉴()2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沈某某右侧臂丛神经受损确系肩难产所致,而巨大儿是引起肩难产的主要原因,某市一院在诊治过程中对巨大儿估计不足,以致分娩方式选择欠妥,发生肩难产,虽采取了补救措施,但效果不佳。患儿臂丛神经损伤(不可逆性)与院方诊治方式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医疗事故,构成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浙江省医学会作出浙江医鉴()号医疗事故鉴定书,分析意见为:依据现有医学技术,本例产前明确诊断巨大儿存在困难。医方初步诊断未违反诊疗常规,患儿发生臂丛神经损伤是肩难产的常见并发症,临床上难以完全避免,肩难产的发生与巨大儿有关。本例医方对产妇入院时的高危因素评估不充分,未与患方充分告知不同分娩方式的风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患方对分娩方式的选择,存在医疗过失,医方的医疗过失与患儿目前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为“本病例构成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丽缙民初字第号
年11月3日在被告处以正常的经产道分娩方式产下原告,原告出生即锁骨骨折、臂丛神经损伤。原告出生时体重g,应属巨大儿。原告父母多次带原告到上海医院医院治疗。经治疗,原告上肢功能有所改善。浙江法会司法鉴定所鉴定:1、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对引导分娩的风险告知不充分、不规范,对新生儿体重估计不足,对新生儿产伤存在延误诊断及治疗等过错;综合评估该过错与其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以20%-30%为宜。
(评析)
上述三个案例均提到医疗机构对新生儿的体重估计不足,建议常规在产前对新生儿的体重进行估计(具体如何估计去查阅相关资料吧),对于巨大儿,应当选择合适的分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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