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讲堂医院手术未尽注意义务,致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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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年8月30日至10月12日,患者班某蓬因交通事故造成左医院治疗。年12月9日至年1月23日,患者需行左股骨骨折及左盆骨骨折内固医院治疗。年4月18日至5月10日,患者因坐骨神经医院治疗。年4月至10月间,乙医院曾借给患者元用于治疗及生活。年11月12日至年3月3日,患者因左股骨中上端二次骨折、左坐骨神医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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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一、患方认为,年8月30日,医院治疗过程中,医院的过错行为,致其右下肢内固定钢板下缘出现再次骨折;年12月9日,医院行取内固定术,医院的过错行为造成其左坐骨神经损伤;年11月12日,医院进行治疗,行左股骨中上端固定术,术后CR片显示四个绞锁髓内钉中有三个未绞锁,医院的过错行为导致病情延期愈合,再次对其造成人身损害。由于甲、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违反医疗技术常规,严重失职的过错行为的连续性,对其造成严重的人身损害后果,目前生活尚不能自理;且纠纷发生后,医院协商解决无果,故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各项费用共计35万元。

二、甲医院认为,患者第一次手术后又发生的骨折为因交通事故已经骨折,但住院治疗期间经X线平面检查骨折线未能显示,与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且发现骨折后,及时治疗,骨折愈合好,未造成不良后果;第二次住院治疗时发生的情况属于医学上难以避免的情况,院方不存在过错;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与其医疗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医院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乙医院认为,其医疗行为无过错,且医院实施的手术与患者左坐骨神经损伤症状不存在因果关系,希望法院查明事实,驳回患者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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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年8月23日,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受一审法院委托做出鉴定,该鉴定结论载明:(1)乙医院未尽到手术中的注意义务,班某蓬左医院医疗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2)甲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3)班某蓬目前伤情属部分护理依赖。

年12月27日,中国科协司法鉴定中心做出鉴定,载明:(1)患者班某蓬“左足趾不能背伸”处的伤残构成六级伤残;(2)班某蓬目前无需护理依赖。

年1月15日,一审法院做出判决:乙医院赔偿班某蓬各项费用共计19万元。

原告上诉后,二审法院增加一项判决:乙医院赔偿班某蓬精神抚慰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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